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笔资金从持卡人到特约商户的转移而言,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为委托付款,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之间为委托收款,两者并存,发卡行、收单机构同时接入银联卡组织进行清算。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服务的合规要求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的支付服务...
有三方抵债协议、委托收款/付款协议,就可以不管“三流一致”?
该案例中,对于签订了三方抵账协议的情况,税务机关仍然以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而不允许抵扣。对此,笔者的观点仍然是,判断发票是虚开,是否能够抵进项税,不能只看机械地套用三流是否一致,而应该从实质上去把握。
深度: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脉络
条码支付业务需要区分“线上场景”/“线下场景”,“收款侧”/“付款侧”四种情况分别讨论资质,即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条码支付业务的出现所暴露另外一个现行...
签了三方抵账协议,结果进项税不能抵扣了
当然,虽然我们现在可以这么理解,也希望税务也是这样理解,但是毕竟征管过程中本身就是理解不一,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你涉及到三方抵账,委托收款付款等行为时候,还是要考虑一下自己所处的税收环境,认真考量,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如果有这种行为,务必提前也要预判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免得像文章开头的案例一样,最...
关于第四方支付案件的涉罪问题 千万别踩雷!
一: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二: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三: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四: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敏感信息。从以上“四个不得”可知,聚合支付公司合规定位只能是为商户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的技术...
非金融支付机构代收货款对资金损失的责任承担:“第三方支付”释法...
消费者仅凭款项流入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来主张资金损失的返还义务由非金融支付机构承担,举证不足以认定非金融支付机构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或占用(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作为拥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支付机构可提供款项的收付及结算服务,其与商户之间存在的是委托收款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资金流入...
以案释法 | 委托第三方出借款项,法院会如何认定?
1.若存在委托出借情形,需要证明谁是真正出借方,若是第三方不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不愿意配合作证,那么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出借人,就很难有效举证;2.若存在委托收款情形,需要证明第三方收到的资金是否就是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以及借款人是否已经收到借款,若第三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文件固定事实,第三方基于与借...
易观:第三方支付企业抵御支付宝的两条路
从交易额的份额来看,央行数据显示2008年非现金支付市场中,银行卡占比20%,而80%的份额在以企业用户为主的票据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市场。显然,暂不考虑未明朗的监管政策,企业用户市场将是未来第三方支付市场重要的增量来源,而支付宝和财付通现有的竞争优势在该市场并不能构成胜势,其他支付厂商同样具备大量市场机...
《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1)》 编写组
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支付服务与政策协商会议第十次季度例会,探讨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竞争与合作.66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1)4月—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27家非金融机构提出的支付业务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支付业务...
从上帝视角看支付——支付总架构解析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