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当事人就以物抵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协议即成立,无须债务人或第三人实际完成抵债物的交付。本条规定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设定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诺成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意实践合同要求要物性,...
普法小课堂|以房抵债协议部分履行后又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
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即达成协议后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
王利明|??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
【以案释法】以房抵债协议部分履行后又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
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即达成协议后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
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路径
在协议效力方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www.e993.com)2024年10月24日。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
以房抵债协议部分履行后又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是否支持?
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即达成协议后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
“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合法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交房义务。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只有债权人取得了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债权人才拥有房屋所有权。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债务履行期对以物抵债协议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协议,法律性质原则上应当解释为合同的变更,无论成立时间如何,原则上应当有效。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是否已经届满区别对待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不合理。我们认为,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及时还清债务,但并不排除有部分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