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后公示的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_霍邱县...
乡村型中心村按照“11+4”的标准,配套11项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图书室、乡村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所、农资店、便民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中心(村两委及提供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就业服务、警务等服务的场所);4项基础设施即公交站、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厕。城郊型中心村按照“6+...
霍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后公示的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_霍邱县...
第三节??工业用地规划??61第四节??物流仓储用地规划??62第五节??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63第六节??公共管理服务与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规划??65第七节??绿地系统规划??67第八节??景观风貌规划??69第九节??综合交通规划??70第十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73...
东莞物业管理新规出台!小区这些收益归业主!
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物业要积极配合业主安装。
12345热线住宅物业热点问答(九)——小区公共收益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Q:除了停车收益,小区内公共收益还包括哪些?关键词:公共收益的来源A...
关于车位车库纠纷的42条裁判规则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存在专...
伍三明:小区退红空间管理问题亟需解决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www.e993.com)2024年10月20日。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作为建筑区划内的退红空间,修建的道路、停车泊位、广场、绿化及地下管线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民法典解读之物权编 小区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 均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地上临时停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规划用地建设临时停车位,则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且优先满足业主...
【教育整顿·学典知法】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行政处罚系列(八):改变用途,占用挖掘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利用公共...
第50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