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身份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也就是说,如果应该归属单位,则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应该归属单位,则其并非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并未给单位造成财产损失,显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218号指导案例“杨涛诈骗案”:房地产公司项目售楼部销售经理,明知公司并未决定对外销售项目二期...
案外人侵占法拍房拒不腾退,买受人该如何维权?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其行为本身附带的动产、不动产等物权交付问题应属于执行案件遗留问题或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问题。因此,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行为引起的排除妨碍或占有返还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对于...
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与量刑
如此,对于采取诈骗、职务侵占等方法非法占有虚拟财产的,亦应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财产犯罪论处。二、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对盗窃虚拟货币,提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的理由之一,就是虚拟货币的价格往往是单方定价,存在虚高,不公允,如果对该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容易导致量刑过重。为此,需吸纳...
阿富汗临时政府对美发出严厉警告,谴责拜登政府侵占阿人民财产行为
在上述声明中,阿富汗临时政府表示,拜登的决定侵犯了所有阿富汗人的权利。“9·11”事件和阿富汗人无关,任何以此事件为借口侵占阿人民财产的行为,都违反了美国与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达成的协议。如果拜登不撤销其决定,美国将面临“国际指责”,并损害华盛顿与阿富汗的关系。有数据显示,阿富汗大约2300万人正面临严重的粮食短...
金以豪|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向度——以职务侵占罪为视角
由于传统职务侵占的行为对象是实体性财物,在以手段为中心的传统解释论下,行为人无需对行为对象进行实质判断也不会在认定结论上产生问题,行为对象的重要性被纷繁复杂的行为方式所掩盖。实践中有诸多司法判例并没有指出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了“本单位财物”,而是以“实际经济损失”“本单位利益”等词汇代替“本单位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控制他人财物,其特征是将自己控制的财产不法“占为己有”(www.e993.com)2024年10月21日。控制是指人对财物的支配、管理状态。控制属于事实上和物理意义上的掌控,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即“占为己有”。侵占罪不仅可能侵占自己直接控制的他人...
...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证监会等六部门: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
中经宏熙私募基金因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遭北京证监局责令...
中经宏熙(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收到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处罚。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的明确规定,即《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
...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中经宏熙私募基金因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遭北京证监局责令...
中经宏熙(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收到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处罚。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的明确规定,即《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