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控制的财物,对于自己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一般不能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实际控制他人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控制他人财物,其特征是将自己控制的财产不法“占为己有”。控制是指人对财物的...
刑法学习笔记Day65——盗窃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4.盗窃罪V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他人占有。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
法治课|在餐馆等特定场所内“捡”走别人落下的手机,构成盗窃罪吗?
事实上,在特定场所拿走别人落下的手机,有可能涉嫌盗窃。有检察院人士撰文分析,当事人遗忘在某场所内的物品,由最直接的,且具有足够管理权的管理者,基于场所管理权而占有。而当事人找回物品的权利即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可通过保护场所管理者对遗忘物的有效占有来实现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在分析一起“网吧...
...车浩、时延安、田宏杰等: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辨析
实际上近些年我们对于利益相关的财产犯罪已经没有适用上的障碍,但解释必须跟上,针对物的犯罪行为的结构和针对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结构要有所区分,而不能共用一个行为模式去解释。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其和许霆案最大的区别就是,许霆案中,行为人是利用机器故障,未经银行同意,从ATM机里取出现金,因为有...
拿走他人遗忘手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虽然遗忘但不影响对手机的控制,同时手机处于其控制的电动车座位上,具备较快重新支配、接触的能力,不能认为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力。张某拿走他人占有的财物,应定盗窃罪。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两种定性的分歧在于遗忘在电动自行车座位上的手机是否还继续由被害人占有,是否构成遗忘物。刑法里的...
以案说法 | 网吧桌上“捡”手机,盗窃还是侵占?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侵占(www.e993.com)2024年11月9日。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按照赵某最初的说法,他“捡”到了一部手机,应该构成侵占罪。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刘某在上网时将手机放在桌子上,虽然手机靠近赵某所坐的位置,但刘某对手机没...
车浩的刑法案例研习:嫉恨的保姆|犯罪|要件|侮辱罪|行为人|德国...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一)客观构成要件1.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2.各行为之间相互归功二、结论B-2.张三在陈红唆使下要拿走林梦家的唐三彩,被林梦发现后放下离开,涉嫌构成第264条盗窃罪(未遂)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一)主观构成要件(行为决意)1.故意2.非法占有目的3.自以为秘密(二)客观构成要件...
张明楷|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关系,即受领人(受托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表面上是不法原因给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对象的问题,实质上主要是如何理解和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法益保护原则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一笔给付之目的如是约定,致受领人之受领违反法律之禁止规定或善良风俗者...
金店女员工偷窃项链,老板强迫其发生关系,女方:一次不够?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可构成盗窃罪
显然不能,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应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刑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根据通说理论,侵占罪中的前期“持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没有第三方保管的他人遗忘物,或是在偶然的条件下发现了他人的埋藏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