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1.侵权人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名誉权人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其请求停止侵权,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宋某乙诉宋某甲、马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人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名誉权人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对其名誉进行贬损,致使个人名誉受损...
普法课堂 | 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担责?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崔某请求罗某某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道歉的范围应当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一致,内容、时间应当符合消除影响的实际需要。因罗某某已离职并退出了公司微信群,以书面道歉的形式更符合实际,且内容需经过法院审核。
普法宣传 | “P演员遗照”涉嫌侵权!这些行为或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但如果未经授权,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将此明星换成彼明星,甚至添油加醋,进行恶搞,导致公众对明星产生了“差评”,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换脸”还是要谨慎为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权。“扫街”“街拍”是一种独立的摄影创作方式,他们捕...
以案释法丨在网上恶意“吐槽”他人,是言论自由还是违法侵权?
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发布者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小乙的发文内容虽未指名道姓,但极易使旁人将其泄愤对象与图片上的名字联系起来,相关言论确实存在明显贬低相对人的情形,因此应当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在此要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和法治修...
“名誉感”受损就是“名誉权”受侵犯?
人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矛盾,发生口角争执在所难免,他人对自己的不当评价可能会造成名誉感受损,但名誉感易受个人特质影响,属于主观感受,而不属于外部社会评价,仅仅是名誉感受损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
因劳资纠纷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被起诉,法院:侵犯名誉权
9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两起名誉权侵权案件(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这两起案件皆由劳资双方因工作产生纠纷后,其中一方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侵权一方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劳动者不满用工方做法上网“泄愤”易侵权在一起案件中,小李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文化公司工作...
劳动者维权时损害了公司名誉权,怎么办?法院判了!
但是劳动者在维权时也应注意边界,谨防因逾越边界而侵犯企业名誉权,由受害者的身份转化为侵权者。近年来,劳动者因在网络上维权而引发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案件有所增加,法院在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时,应综合考虑维持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衡。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技术服务提供者则是向用户提供接入、存储、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一般不单独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应以网络言论是否侵犯被评方名誉权为前提,当言论侵犯了名誉权,技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侵权事实,但在接到被评方通知后没有尽到合理...
...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加大整治网络曝光侵权行为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等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不论网络曝光事件中的内容如何,个人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张巧良建议,加强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网络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测巡查,运用多...
短视频侵害商主体名誉权行为的特点与认定
审判实践中,在认定名誉权侵权时通常以加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件为框架,这一思路适用于短视频名誉侵权的判定依然妥当。不过,短视频侵害商主体名誉权认定的四要件,需要结合信息网络行为与短视频制作、传播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1.加害行为要件的认定。其一,主观感受、价值判断型言论的定性。此类短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