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领域法视域下数字信用的犯罪治理
数字信用犯罪行为可分为征信主体侵犯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破坏市场信用评价竞争秩序、违背数字信用监督管理职责等类型,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数据犯罪、损害商业信誉罪、非法经营罪、渎职罪、背信类犯罪等多种罪名。在多元化治理观念指引下,应当对数字信用犯罪主体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失信人纠正后的信...
优秀论文展播 丨 分而共治:网络暴力案件的刑事治理困境及纾解...
两年多来,撰写7篇调研文章分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其中,撰写的《物权期待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对新时代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价值借鉴》2篇文章分获第十一届中国执行论坛三等奖、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优秀奖,撰写的《一般债权担保之质权效力生成的解释出路》《数智治理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基...
案例研究 | 《刑事审判参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条件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犯罪客体为犯罪所得而非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碗、王某兵单次收购上游盗窃铜排边角料达到犯罪程度(江苏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的次数分别为四次、二次,均未达十次,不属于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谢晓尧:参与文化、利益相关者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数字法治...
本文目的不在于精准界分二者关系,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从最为广义的角度理解虚拟财产,包括:QQ号、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等账号资产;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资料;虚拟货币、游戏装备、信誉等级、个人网上积分等。二虚拟财产的文化符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表象。劳伦斯·罗森认为,法律是如此深深地“嵌入每种文化...
「学术|动态」2024年5~8月法学核心论文概览·数据法领域
摘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发现型鉴定”和“分析型鉴定”两种类型。基于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的功能等同性,公安机关时常以发现型鉴定代替侦查人员取证。分析型鉴定是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司法鉴定”递进式取证结构的最后一环,但因鉴定人有时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鉴定等功能于一体,故同样存在...
获奖论文展播 | 数据犯罪刑事规制的挑战与出路—以数据法益为中心
(一)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客体界定范围较为单一1.现行立法保护的法益杂糅不清数据安全犯罪相关罪名汇总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对于数据犯罪行为的规制主要是刑法第253条为主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规制;第219条、282条、38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信息的犯罪;第287条利用网络发布犯罪信息...
郭锐 曹瑞璇|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界定研究
职业打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行为模式都可以归结为四个构成要素:实施主体、主观目的、实施客体、客观行为。(一)实施主体——自然人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的实施主体即职业打假人,是具体实施职业打假行为的自然人,其通过购买自认为具有瑕疵或缺陷的产品,进而以因购买及使用商品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向经营者索...
李佳 王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附民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以被害人...
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较之线下同类情形,一般体现为更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有必要立足于现行法律体系,进一步探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程序的适用程序,以维护打击犯罪和被害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一、问题的提出...
京都释法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制与辩护...
此事实不仅要客观存在,还必须达到犯罪程度,从犯罪构成角度,必须要证成上游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即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2.不以上游犯罪具有有责性、可罚性为条件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只要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即可,不再继续考虑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帮助网络犯罪“吸粉引流”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帮信罪和诈骗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作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帮信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兜底规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