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借款1万,十几年都没还完,保证人被起诉,法院判了!
法院: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陈某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保证人李某仅在借条上签字,未明确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普法时刻 | 借款人出具借条,担保人领取借款,谁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担保人,在转款和打借条时都要谨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
父亲让未成年儿子签借条 法院判了:无效
偿还期限到时,贾某却不幸去世了。朱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贾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让小贾在借条当中签字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小贾的民事权益,故不予支持。小贾签字时属于...
借款1万,十几年都没还完,保证人被起诉,法院判了!
借条中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12月31日起六个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一般保证。原告刘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借款人陈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陈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在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故保证人李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
【鲁法案例】自己贷款没还清,借钱给人合法吗?
在借条下方记载了收款账户,是担保人贾晶晶名下的账户。当天,方璐向这个账户转账60万元,林琪、贾晶晶共同向方璐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借款之后,担保人贾晶晶陆续向方璐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合计23000元。可是后来林琪和贾晶晶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方璐把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出借人去世,继承人能否要求借款人还钱?
涉案借条、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贺某未偿还到期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ww.e993.com)2024年11月22日。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贺某需要偿还39500元给原告彭某继承人,至此该案得以圆满...
【安小槌说法】当欠款人不还钱时,能让见证人还吗?
法院判决安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借款中的30000元是通过明某支付的,但借条显示借款人仅为被告喻某,明某为见证人,并非借款人或保证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明某达成了借贷合意,亦无法证明其为共同借款人。综上,判决由喻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驳回了要求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切记!仅凭借条起诉借款人还款,法院不支持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却无法证明存款事实实际发生,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为求复合主动归还借条,这笔借款能要回来吗?
对于交还借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小王应当清楚并知晓。即使小张并未归还借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江北区法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终止,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宁化: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如果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债权是否会随着消失呢?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因病去世,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2018年2月11日,曾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巫某借款40000元,月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