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物抵债协议要注意,签错会导致原债务消灭无法追偿!
按原债务是否因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而消灭,可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债务更新、新债清偿两类类。一、债务更新以物抵债协议如果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原给付消灭的,构成债务更新。若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以某物所有权抵偿所欠债务,自该协议生效时旧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就属于债...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案例索引《张刚良、张成双...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其中涉及公司与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房地产”)、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邱晓微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琼
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担保债务是否适用主债务因破产受理停止计息...
本院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相较于主债务而言,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此为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如果债权人仍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债务利息,可能导致担保人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明显...
库伦旗人民法院成功办结第二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个人债务清理(重整)方案,其中,两名债权人同意以两套房产的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总计335023.20元作价分别接受一套房产抵偿债务共计283740元,并由该两位债权人将房产剩余价款51283.20元返还给巴某。在此基础上,法院通过整合巴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债权人返还的房产剩余价款共计327983.20元,偿还...
*ST红阳重整在即 近29亿元资金被占用
9月17日,ST红太阳(000525.SZ)发布公告,宣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公司即将开展重整(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这源于ST红太阳无法偿还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工”)的债务,被后者向法院申请其破产重整。对此,ST红太阳证券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案件18条裁判指导意见
金钱债权执行中,以物抵债受让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其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满足下列条件,以物抵债受让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一)以物抵债受让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以物抵债行为客观存在,且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时原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路径
以房抵债是债务人在无法通过现金清偿债务时采用的一种变通清偿方式,是以物抵债的下位概念,此时的“物”是指房产,以物抵债常见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房抵债并非法律概念,通常被认定为新债清偿、债务更新等。在协议效力方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债...
王利明|??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
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二是实践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11辑)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