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盟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盟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重要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含)以上,或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3)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至29例,或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辖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www.e993.com)2024年7月30日。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鄂伦春自治旗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明确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明晰自治区、盟市、旗县责任层级,构建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建立全事项、全类别、全要素全区政务服务标准,我厅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参照交通运输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公益属性(一)明确国有林场公益属性。以林场为单位明确提出国有林场的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二)科学核定事业编制。明确每个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人数,根据国有林场工作任务轻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