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常用政策法规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民非制度》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区分以下限制解除的不同情况,确定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1.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
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不得私分或挪用。(二)遵守会计准则。社会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
【会计分录大全】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分录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3.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限定性净资产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非限定性净资产(七)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业务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非现金资产时借:受托代理资产贷:受托代理负债2.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www.e993.com)2024年7月30日。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
财政部就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征意见
五、关于限定性净资产(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限制只有在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更为具体时,该受限制的净资产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