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昵称被邻居备注为“怪物” 起诉对方侵害名誉权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方面来认定。...
多次传出被卖传闻:盒马这次直接维权诉讼!
法院文件显示,盒马已向浙江网盛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和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由为"名誉权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等账号,发布了标题为"阿里盒马鲜生员工爆料,盒马据说卖掉了,下个月官宣,买家是华润"的视频。对于被卖的传言盒马已多次进行辟谣,2023...
女子劈叉被老师压伤再也无法跳舞?店家:侵犯名誉权,已起诉
经营范围包括:文艺创作、健身休闲活动和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等。店家回应:顾客污蔑侵犯名誉,已起诉12月4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联系星舞蹈门店负责人陆媛媛。陆媛媛表示,事情真相并非陈女士所说,该店已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并就陈女士污蔑该店名誉提起诉讼。“1月8日她两个小时的课程都上完了,走的时候也是好好的...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自然人名誉权重在保护精神利益,权利救济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其名誉权受损不会造成精神损害,故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为恢复名誉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减少或者丧失。审判实务中...
消费者发布网络差评,被商家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
某宠物公司认为,上述评价属于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且使用侮辱性言辞故意贬低其形象,侵害了某宠物公司的名誉权;某生活服务平台拒不删除上述言论,放任该言论传播,亦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唐某、某生活服务平台共同承担删除评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唐某辩称,他发布的言论具有事实依据,其他消费者对...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旅纠纷典型案例
从陈某评价的内容上来看,是自己入住体验的真实感受,并不是为了诽谤、诋毁,损害他人名誉,其言论本身没有虚构事实,不属于恶意,原告主张陈某侵犯其名誉权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www.e993.com)2024年11月10日。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
顾言右诉张雪峰侵犯名誉权纠纷正经分析报告
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②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③毁损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开;④受害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以上四个构成要件...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Ⅰ、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理由系基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理由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而非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异议,不涉及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案件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给月子中心差评后被诉侵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消费者有“差评自由”
3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月子中心、数字营销、消费点评等当下热门的消费领域与话题,备受关注。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因为给月子中心差评,被月子中心起诉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月子中心的诉讼请求,认为消费者在合理范畴内享有“差评自由”。
今日释法:从“张雪峰被起诉”看名誉侵权的法律调整范围
从法律层面上看,对于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即便很多网友认为起诉张的行为是在蹭流量、博眼球,但这种行为也并不违法。(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历史相关文章:今日释法:“戏谑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今日释法:“曝光式维权”的合法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