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非法占有”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认真分析集资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单凭集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使得集资诈骗罪的适用产生扩大化的趋势。姜明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认定非法集资有四个标准,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但公开性与社会...
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按犯罪处理的26种情形
第十八条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法律规范和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单位犯罪
2.修正前刑法第192条的条文: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杨苗苗、王建伟、叶红义、陈雪萍、徐锦庚代表:严惩集资诈骗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也在增加,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会衍生出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叶红义代表建议,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筑牢个人隐私防火墙,加强涉电信网络诈骗金融领域治理。202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一般从事创业投资,以投资项目公司、企业的股权为标的,对于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四性”特征,但大部分资金用于真实项目投资,没有抽逃、转移、隐匿、挥霍等情形的,可以不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
刑辩思考: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心得和体会
非法集资案件依托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属于常见、多发类刑事案件(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但常见、多发不等于千篇一律,事实上,在过去十余年间,此类案件不仅层出不穷,而且变化多端。这其中,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甄别往往需要金融、民事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而案件本身的涉众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又...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该职务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2)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也是该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该刑事犯罪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可以认定为“同一...
两高常见30个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合集(23+7)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从严掌握情形同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竟是“内鬼”所为!回应:系个人犯罪行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认为,银行在该案中负有重要责任。“业务是在银行办的,同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工行的员工,所以储户对于工行的信赖利益是他们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上述银行至少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应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游云庭称,两人如果被判刑,公安会追赃,“...
“2.5亿存款”凭空消失,被判处为个人犯罪,工行也难逃其责?
在3月18日的回应中,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法院也阐述了梁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原因所在:“梁某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