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探索规范人工智能相关版权规则 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中国探索规范人工智能相关版权规则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11月19日,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研讨会在陕西西安举办。中国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中国重视和迎接人工智能,以积极的、前瞻性的思维迎接人工智能的到来;研究和监管人工智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的修订为契机,完善制度...
施小雪|重塑复制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法化路径
原因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是对他人作品思想、风格层面的学习,学习的对象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而非“表达”,类似自然人阅读之后思考、吸收、再创作的过程,因此复制行为并未落入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规制范畴,合理使用规则的豁免也无从谈起。现有研究大体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通过合理使用等豁免规则予以...
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得到版权法保护?
目前存在三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人工智能大模型本身能成为作者,生成的内容自然构成作品;二是否定说,认为AI生成的内容通常不构成作品,特别是美术作品;三是折中说,认为只要AI生成的内容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贡献,即可视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朱阁表示,法院最终采纳了折中观点,认为涉案图片通过原告对画面元素和布局的选择...
李梦菲|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利归属及保护路径
对此,以均衡著作权归属格局、构建完整严密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内外部协调机制作为现有课题突破点,通过多元化措施解决数字法治难题,以期建立健全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体系,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促进文化领域持续繁荣发展。一、问题缘起: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化发展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上,人类长期保...
王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法规制
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威科先行数据库生成报告的著作权纠纷案时,法院主张涉案生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似地,在Thalerv.Pearlmutter案中,Thaler使用自创的AI系统生成图片(“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并以AI为作者,自己为雇佣者,申请该图片作品登记。对此,美国版权局...
保护智力创造 协调文化资源(新职·新知??)
总结从业经验,林柳青认为,版权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使命感和大局观,以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信任和沟通,“我很热爱这份工作,愿意用心付出,和客户成为朋友(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版权经纪人是今年7月才确立的新职业,为什么林柳青已有10年相关从业经验?实际上,所谓的“新”职业,是指社会经济发展中已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且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法规制|王颖
有关于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作者类型指向自然人,同时规定法人可拟制作者身份。美国版权局通过解释宪法和版权法中的作者概念,认为作品的表达元素若由机器决定而缺乏人类创造则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同时,美国人工智能版权规制趋向采司法先行态度,旨在通过个案凝结立法共识。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威科先行数据库...
冯晓青: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侵权风险与对策
从我国情况看,涉及人工智能数据训练方面鲜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发生,学界对于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对是否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存在不同认识。在此,不妨结合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对待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态度。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
互联网法治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必要安排之人”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著作权归属的结果也不同,人工智能应用的开发者、投资者与使用者皆有可能成为权利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前述主体共同“必要安排”的结果,则属于前述主体的合作作品。使用者利用AI生成文字、图片、视频时,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固定于载体...
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应纳入法定许可模式范围
冯刚对此表示,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否则需要获取著作权人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限制或例外的具体情形,但数据训练行为不属于列明的情形。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中的"四要素"规则,大模型数据训练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