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害群之马,海雅金控私募老总涂尔帆,他栽了!
我会认为,涂尔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涂尔帆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案中并不存在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法官解读“合格投资者”门槛背后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而言,在订立基金合同的过程中要承担投资者合格与否的义务,通过审查投资者金融资产证...
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的影响
概言之,新公司法予以专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仅指国家出资的一级国有公司;因此,就非一级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无论其最终为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原则上均不适用“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实践中,国家直接出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对常见,而国资私募基金囿于出资主体等方面的...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系列|投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代基金公司向...
近年来,私募基金投资十分火热,无论在底层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的对内关系,还是基金公司与目标公司的对外关系中,私募基金退出都十分重要。投资人如果能够顺利退出回款,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涉及基金管理人怠于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投资人能否突破基金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基金公司投资的目标公司主张权利?本...
基金研究私募早就不适合创业了
但个人能力具体放到「公转私」规模换算这个语境上时,很多人都在玩21点:只要不够大,我就多要一张牌(www.e993.com)2024年11月18日。只不过这个21点的游戏,放在私募的管理规模上有个更具体的锚——100亿。前中欧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周应波曾给出三个重要的函数——基金收益与投资者盈利之间的传递函数、规模扩张的曲线函数和公司利润的分配函数,来试...
反馈!北京国资公司收购瑞信证券;获准,“国网英大”入主国泰基金...
近日,兴业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83号),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二、本次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三...
《公司法》修订对PE行业的影响与应对——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篇
因此,如果私募基金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对被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可能面临失权、赔偿被投企业损失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三方面的风险。鉴于此,我们建议,首先,存在分期募资和投资安排的存量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注意核查与投资者约定的募资节点是否早于基金对被投企业的出资节点,如发现募资与出资的期限不匹配,管理人应当及时与被投...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边界新探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仅在第三十条[1]列举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仍未从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的高度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边界,这使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的法律责任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基金托管费较少和基金托管人责任重大之间的矛盾并未解决,影响基金托管行...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常见纠纷及处理规则解析(附相关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该条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具体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具备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必备的要素之一。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