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自然人名誉权重在保护精神利益,权利救济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其名誉权受损不会造成精神损害,故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为恢复名誉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减少或者丧失。审判实务中...
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 29个前沿问题|原告|赔偿|金牛法院|最高...
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名誉权纠纷:维护个体尊严的法律之战!资深民事诉讼律师来谈!
名誉权,作为公民或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纠纷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侮辱行为:这...
业主舆论监督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一般规定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Ⅰ、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理由系基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理由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而非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异议,不涉及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案件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给月子中心差评后被诉侵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消费者有“差评自由”
3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月子中心、数字营销、消费点评等当下热门的消费领域与话题,备受关注(www.e993.com)2024年9月20日。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因为给月子中心差评,被月子中心起诉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月子中心的诉讼请求,认为消费者在合理范畴内享有“差评自由”。
顾言右诉张雪峰侵犯名誉权纠纷正经分析报告
一、张雪峰本人发表的不正当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1.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为“2023年12月9日,峰学蔚来创始人张子彪,在哔哩哔哩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开展咨询业务时,公开表示文科属于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并称就是‘爷我给你笑一个’”。原告认为上述行为被告...
当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权?
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存在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
今日释法:从“张雪峰被起诉”看名誉侵权的法律调整范围
网络言论侵权是指在网络平台上,个人或组织通过言论、评论、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法律权益的行为。一、“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仅是一项宪法权利,更是一项民事权利。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网信普法 | 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涉及互联网内容全梳理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主要为一是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侵害财产权益,如侵害网络虚拟财产;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如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因此,《民法典》中规定的“通知-反通知规则”,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权利责任等适用于一切发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