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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生产."(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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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生产."(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