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开设赌场罪”裁判要旨汇总(共22件)
十一、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计算裁判要旨:实践中,网络赌博对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就视为实际支付了一次资金数额”,并以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
开设赌场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系列问题研究
在定罪量刑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对于开设赌场案件,“赌资数额”“参赌人...
非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认定、裁判规则及二者区别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
春节小赌怡情?不用现金不算赌?案例来了,行拘!
以北京市为例,“赌资较大”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分别由以下两份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北京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300元至500元,处五百元以下罚款;500元至1500元,处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修订版)》规定...
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
1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依法严惩为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结伙开设赌博网站、代理推广网络赌博平台或游戏、架设赌博网站中转平台、组织外围赌球等类型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依法从严从快准确惩处犯罪分子,守护国家安全、...
【“法治年货”迎新春 】春节假期典型案例3则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典型案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
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按照网站汇兑总金额计算,但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从犯。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
案例研究 | 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开设赌场罪”裁判要旨汇总...
参考案例部分(共十九件)一、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裁判要旨: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
刑事典型案例之「开设赌场罪」
1.罪前罪后从轻情节,有从犯,自首、立功,参与的犯罪金额较小,赌场开设时间短,获利少,退赃,认罪认罚。2.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说明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赌资。3.参赌人数的认定,如果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按照网站汇兑总金额计算,但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从犯。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