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车位被“打包”买走加价转售,业主怒了!法院判了
由此,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定,开发商向吴敏转让15个车位使用权的行为,虽未按照小区车位与房屋套数比例出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强制性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签使用权转让协议后发现是人防车位退款被拒,律师:签合同要审慎
他坦言,在购置车位签订合同时,购买人需要审慎审查合同,确认所签订的协议究竟是《车位租赁协议》、《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人防车位)还是《车位购买协议》(普通车位),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要及时确认,存在不了解的情况要及时与甲方沟通。
将小区内车位打包售卖给非业主,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故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看,Z公司在“打包”购买涉案车位后,后续出售给了小区业主,未阻挠、妨碍小区业主购买、使用本小区内车位的便利需求,符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上看,Z公司与大量的业主形成了单个车位的买卖合同关系,一部分车位已完成更名手续,即业主已取得车位的物权效力,一部分车位虽未完成更...
299个车位被“打包”卖给第三方,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本案中,开发商与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将宁乡市某小区的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某公司。协议签订后,某公司陆续支付了转让款600余万元。但后来,某公司认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条件的车位,且小区业主在知悉开发商以打包方式将车位转让给某公司后,抵制情绪十分强烈,开发商也未积极...
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法院:合同无效!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资料图,图文无关事件回顾: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湖南省宁乡市某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两份《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宁乡市某小区4栋房屋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
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与使用收益,归谁?最高法这样判!
由于案涉车位均位于地下停车场,元盛公司与业主在房产预售合同中对地下停车场的权益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上述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权益已经随房地产同时转移,地下停车场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归小区业主共有,元盛公司将地下停车场部分车位长期出租给部分业主,并未经过所有...
开发商可以将车位打包卖给第三方吗?法院判决打包转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打包转卖合同无效转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为快速回笼资金,湖南省宁乡市一开发商将小区车位使用权整体打包转让给一家公司,业主若想拥有车位,就得加价从该公司购买。5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开发商这种打包转卖车位的做法被法院否定,该“打包转卖”合同...
关于车位车库纠纷的42条裁判规则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02、最高院民一庭: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请问,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业主个人专有使用?
299个车位“打包卖”,业主怒了!法院这样判
开发商与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宁乡市某小区的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且由某公司承担所购买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某公司陆续支付了转让款600余万元。此时,某公司与开发商出现了矛盾。某公司认为,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条件...
广州黄埔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出炉 房票可买房买车位可转让 购房不...
值得一提的是,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房票记载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和同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由房票记载人自筹缴纳或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效期最长1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