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连带责任如何在清算赔偿案件中适用?| 至正-案例分析
清算组成员对外承担的不当清算赔偿责任为过错侵权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过错形态的不同有所不同,清算组成员构成共同故意的,应当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算组中有成员存在过失的,应当进一步判断清算组成员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若部分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可以对造成部分损害的...
聿和沙龙 | 破产衍生诉讼法律适用研讨会
至于因为没有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相应地也就无法判断公司清算过程中“资不抵债”时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主体归属,则清算组成员的申请破产义务应当为组织清算义务人所吸收。专家与谈张玉海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从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法条文义解读,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作为申请主体,限定范围比较窄。对于未...
离任董事涤除登记的司法救济
(3)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未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行为的,外部债权人有...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六: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篇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情况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清算组职责。法律提示:清算义务人如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在不启动清算时承担责任,清算组成员在瑕疵清算、恶意清算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旧法条对比:新《公司法》原《...
三味·智享集丨公司解散清算的功能反思与制度重构——从清算僵局...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已经规定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照控制股东和部分高管抗拒拖延清算的天然倾向,现有的制度设置还存在一定不足。(1)清算义务的主体不够清晰明确。《公司法》未规定具体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根据《公司法》第182条...
新公司法下董事如何防范和规避清算责任风险
清算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亦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www.e993.com)2024年12月18日。其中,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申报债权,否则如因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导致公司债权人未能或无法申报债权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存在被要求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十大赔偿责任解析与防范
而238条为清算组成员,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并不必然为公司董事;其二是责任承担范围不同,第232条规定,如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238条规定,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才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就董事而言,结合过往司法实践,如确已发生法律规定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下)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虽然设立于董事会中且由董事组成,但是其作用与目前已有的审计委员会是截然不同的,这一审计委员会需要行使监事会职责,其中也应当包括在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接受股东请求、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职责。因此,在这一公司治理结构下,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或者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