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语滋|区块链智能合约的CISG适用问题探析
1.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的效果须作类型化展开CISG第71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若因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等,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该条款赋予合同当事人不安抗辩权,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却因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对价和交易方式不同而存在明显差...
崔建远 | 先期违约规则:比较、借鉴与整合 | 法学杂志202306
鉴于相对于不安抗辩权模式,先期违约规则不强调双方互负的两项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免去先履行义务方举证证明后履行义务方存在“难为对待给付之虞”的沉重负担、面对先期违约守约方享有机动灵活的选择权等优越之处,王利明教授和笔者力倡中国合同法设置先期违约规则、放弃不安抗辩权模式,但梁慧星教授力主不安抗辩权制度。最后...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
因为,明示预期违约是违约方明确表示出来的,违约具有确定性,非违约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默示预期违约是通过对违约方的行为及其客观情况推测的,违约不具有确定性,非违约方只能采取较为缓和的救济措施,即先停止自己的履行,催告对方,催告无效果后,说明违约具有了确定性,此时再行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
...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实际上分别对应着阶段性和径直性救济规则,所以各有其独立的功能定位,二者的适用情形也应有明确区分,区分标准当为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径直性救济规则的适用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因此我主张把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情形解释为严格意义上的拒绝履行,其中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应当指...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两个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制度,而预期违约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是由英美法系判例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但在立法目的、制度功能方面两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我国许多学者从理论角度将两者进行比较,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逐一...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适用之比较
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由非违约之买方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相对的,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因其可以通过更多其他的方式,如借贷、融资等得以补救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非违约方仅能主张中止履行,并负通知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另一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方可主张解除...
论不安抗辩权
从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可见,同属大陆法系,同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不尽相同。法国侧重保护卖方利益,规定只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适用,采用支付不能主义;而德国民法典规定则不限于买卖合同,只要双务合同即都适用,并不再拘泥买受人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的限制,提出如买受人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出卖人...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
在大陆法传统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包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等项制度。与英美法上类推的交换条件理论及其对流条件、预期违约等制度存有一些可比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第66...
最高法院关于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十五条裁判规则精解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落空,...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重大疑难问题
(三)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在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应规则部分,第四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协调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关系,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实则较为简单。举一个早些年的例子进行说明,甲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乙公司的一栋楼房,双方在该买卖合同中约定分两期支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