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订,应当废除认罪认罚制度
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审判,两者在诉讼规则、诉讼程序以及可能的诉讼结果上,都有巨大差异,这就使得被告人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有利可图”。而在我们现行司法制度下,申请回避几无可能,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屈指可数,无罪抗辩的制度性保障不力,被告人做程序选择时,既进退维谷,又无可奈何。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少...
研习营老师论著推荐|吴雨豪:认罪认罚“从宽”裁量模式实证研究...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那些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本身所犯的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同时还更可能具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退赃等从宽量刑情节,因此虽然从数据上看,这些被告人相对于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了从宽的处遇,但是,这种从宽不是由“认罪认罚”所导致的,而是上述量刑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简言之,“认罪认罚...
蔡元培: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及辩审协商制度的构建
本案中,尽管检察机关因耿某不构成认罪认罚而未组织签订具结书,但“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认罪认罚的外在表现,而非“从宽处理”的前提,法院有权在庭审中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予以从宽处理,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王九川:认罪的困惑
这是将认罪态度和量刑直接挂钩的合法交易行为,所以也被称为“辩诉交易”。在我们的刑事诉讼规则中,称为“认罪认罚”,这里没有体现“协商‘、”交易“,而是突出接受刑罚这一结果。经过若干年的实践,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可观的比例,而其中涉及的认罪认罚真实性、实质性审查,正在成为一个尚待解决的难题。
辩诉交易对我国的影响和律师的作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辩诉交易的概念,也不认可辩诉交易的做法,但在修法过程中,吸收了辩诉交易的成分,从而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也相应增强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量刑协商方面的作用,使得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前。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十二位法学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前瞻
因而域外国家在确立沉默权的同时,都会设置一系列配套制度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例如设置一些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不放弃沉默权,如实供述;建立刑事协商制度(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以及作证豁免制度,通过从宽处罚促使被追诉人放弃沉默权,如实供述;设置一些对被追诉...
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辩诉交易”,法院须实质审查案件
“任何一种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他表示,这一制度不是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翻版,法院必须进行案件的实质审查,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应建议作出调整。
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控辩审三者的诉讼地位,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仍然是实现正义的基础构造,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控辩双方的协商与合作。如果认罪认罚案件像西方的辩诉交易那样实行形式审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甚至不允许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将有害无益。
专家:认罪认罚属控辩协商而非“辩诉交易”
卞建林也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简单等同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还有司法需求与人权保障的考虑。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办理犯罪手段...
案例研究 | 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却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控辩审三者的诉讼地位,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仍然是实现正义的基础构造,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控辩双方的协商与合作。如果认罪认罚案件像西方的辩诉交易那样实行形式审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甚至不允许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将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