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矛盾辩护的司法实践与困境解析
一旦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而被追诉人不置可否,则一方面认罪与否可根据独立的无罪辩护判断为不认罪,自然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另一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这又相当于以辩护人一己之力消解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本来应得之程序从简利益。由此,如果承认辩护人的独...
连洋 王若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适用的厘清与构建...
且从宽的内容具有明确性,即通过认罪具结书将量刑从宽幅度、程序从简选择、刑罚执行方式等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加之审判机关对协商的结果采取的是“一般应当采纳态度”,共同决定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相对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矛盾辩护
一旦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而被追诉人不置可否,则一方面认罪与否可根据独立的无罪辩护判断为不认罪,自然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另一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这又相当于以辩护人一己之力消解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本来应得之程序从简利益。由此,如果承认辩护人的独立...
吴思远|非正式制度如何转向正式制度——由职权主义认罪协商的变革...
巧合的是,同为职权主义国家的德国,确立刑事协商程序的路径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谋而合,也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由实践到立法的制度变革。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的变革过程中,中德两国遭遇了诸多相似的难题,其中一些阻碍则显然有别于当事人主义国家。不同于成文法传统,当事人主义国家最初的法律一般是由习惯性实...
蔡元培: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及辩审协商制度的构建
本案主要涉及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一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前阶段就可以适用,并自然延伸到审判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审前阶段不构成认罪认罚,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被告人的一些表现却又构成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形,司法机...
检法视点 | 最高检董坤:审判阶段及二审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对于上述争议,单从诉讼经济考虑,多数实务部门的同志坚持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www.e993.com)2024年7月28日。但是,如果从该制度确立的目的初衷,秉持的价值目标出发,简单拒绝被告人所有的当庭认罪认罚并不妥当。“如果没有法律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法律的规范。任何法律判断不可能仅仅由法律规范而得。”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价值目标:一个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之典范
她表示,在我国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中,未出现“协商”“协议”“交易”等字眼,并且强调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合法性,表明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在制度定位上属于法定从宽模式,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则属于交易从宽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除此以外,《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文对实务界在制度...
夏菲:辩诉交易强迫认罪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警示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中刑事司法的重大改革,其也借鉴了包括辩诉交易制度在内的他国经验。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运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其价值目标,我们需要特别关注放弃审判制度在其他法域内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热点关注】认罪认罚从宽:中国之治的制度创新
然而,植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制度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区别。比如,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可以进行妥协、交易。而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践行了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价值观,防止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这一鲜明特色,是由历史发展、司法规律、现实需要、时代担当等多种因素汇聚而成的。让我们听听实务界和法学界的权威声音——法学家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这一面的体现,是惩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团伙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