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大(中)型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停车场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大(中)型建筑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
设计导则4月起施行!重庆为中心城区高品质居住区建设立“标准”
在此基础上,主要道路应进行适老化、适幼化、无障碍设计,至少有1条完整的人行归家路线;主要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所有道路宜具备良好的夜间照明;居住区主入口附近区域宜设置访客临时停车位,居住区内部停车场(库)应合理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导则》还规定,高品质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十五分钟生...
事关开封城区停车!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在符合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新建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增加停车泊位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在重大节假日、旅游旺季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旅游景区经营者、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与承载量相匹配的停车保障方...
《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既有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居住区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按照前款规定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不得违反规划、消防、绿化、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车辆发展需求...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邀您来提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
停车场管理办法公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www.e993.com)2024年11月9日。第十四条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
地下车库能否停放电动汽车?政策文件汇总来了!
??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
2、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3、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100—12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
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居住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房车露营等行业规范发展,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十一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