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
经农业部门认定,非法捕捞的鱼品种为武昌鱼、鲶鱼、赤眼鳟鱼、鲤鱼,使用的渔网为禁用工具,且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后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钮某某二人对其为牟取私利,在黄河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公安提示...
吉林省蛟河市检察院集中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为贯彻落实轻罪分层治理、分类施治,构建合理的梯次治罪、宽严相济的轻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捕捞目的、渔获数量、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等因素,进行分层处理。在介入预审阶段,明确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立案的罪与非罪界限,建议公安机关对2名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向长江(阳新段)水域非法捕捞行为,亮剑!
执法人员按照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密切配合、从严打击的工作要求,对商家进行索证索票溯源,检查是否存在销售“长江野生江鲜”、禁用渔具等行为,并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张贴违法广告。强化对违规垂钓、商货船携网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沿江群众、商船等重要群体的宣传力度,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
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的通告
一、禁止在我市水域内(包括但不限于袁河流域、孔目江流域等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地笼、粘网等禁用渔具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如:网目≤7厘米的拦河网等,详见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
...以共犯论处北京延庆:在官厅水库禁渔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在破获的三个团伙中,多名长期、固定收购渔获物的收鱼人员为非法捕捞的变现提供帮助,表面上仅实施了“收赃”行为,但在非法捕捞前,他们已提前了解捕鱼地点、收网时间、捕鱼人员,并上门收购、定期结算,与相关组织者形成共谋,自愿为非法捕捞行为提供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白某等收鱼人员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多部门联合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最高可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春季非法捕捞销售长江刀鱼、长江中上游地区“潜水电捕鱼”等行为
二是规范管理鳗苗捕捞行为。鳗苗即鳗鲡幼苗,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被称为水中“软黄金”。在部分地区非法捕捞鳗苗行为较为猖獗,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有的地方因为监管不到位还存在安全隐患。“亮剑2024”新增规范管理鳗苗捕捞执法行动。一方面,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动鳗苗捕捞规范有序、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重点打击非法捕捞花蛤苗行为
伏季休渔期临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相关负责人接听12345政务热线,介绍我市今年厦门伏季休渔政策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相关情况。今年我市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伏休对象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全市共688艘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其中,捕捞辅助船8艘,刺网...
...组织船员捕捞价值达12万余元野生江瑶贝,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行为...
5月16日,青岛海事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非法捕捞引发的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纠纷,被告张某在禁渔期组织船员捕捞野生江瑶贝,首次判决违法行为人以实现“海洋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该案是精准服务“双碳”目标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