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潇涵|论登记在保理债权取得与清偿中的作用
通说对一般债权让与采意思主义,让与合同生效,债权让与效力即发生,仅有“通知”作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在多重转让问题中,在后的受让人无从取得债权,得通过“表见清偿”规则来调整诸当事人之利益。可以说,正是由于一般债权让与模式在商事交易中存在不足,才催生了制定保理规则的需要。若对保理债权的取得适用...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优先顺位分析
预告登记效力不具有物权登记效力上的终局性、确定性,在未完成物权登记之前本质仍为债权,但经过预告登记的债权性权利即有物权性,可以限制出卖人在预告登记期间对执行标的再处分,形成实质上不动产暂时冻结效力。明确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进行预告登记要件,债权人基于公示公信的信赖利益相信不动产为出卖人所有时,需要进行调查...
最高法释明●让与担保只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法定物权效力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于债权人,而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中:绿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
常州擅长股权纠纷案件的律师林长宇:股权登记的效力能对抗第三人
一种观点认为,对抗权利的性质相同,如所有权、他物权或债权之间的冲突,而不同性质的权利之间并不能产生任何冲突,也就无所谓对抗。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产生的能否执行的冲突,不是法律上的冲突,而是利益冲突。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抗云者,系以权利依其性质有竞争关系为前提,例如在同一标的上有动产抵押权或质权存在时...
王利明 霍帅甫: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
这就是说,“已登记的债权让与”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让与”,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债务人清偿的,最先登记的受让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返还。持这一观点的解释理由在于,其将《民法典》第768条确立的多重保理的权利顺位规则类推适用于普通债权多重转让,由此确立“登记最优,通知次之...
不动产预告登记解读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效力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明确: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
但违反查封效力所为的处分行为仅是对执行债权人不生效力,而禁止查封后办理登记的规定,相当于认为债务人的处分绝对无效,已经逾越了查封效力的相对性,意味着查封后债务人便丧失处分权能,就其不动产仅能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而换价。而在查封相对性效力下,查封后债务人仍然享有将查封不动产予以变价处分的机会。况且,根据...
智仁原创 | 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破产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肯定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的合理性,明确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及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条件。关键词预告登记;破产保护;限制处分预告登记(亦称“预先登记”“预登记”),指为确保一项旨在发生未来的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1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
“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
王司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下以物抵债的规制解读
该条有意否认了协议的担保效力,意味着此种以物抵债协议只产生自然之债的效果。但第60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即第60条又确定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