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该咋处置 | 以案说法
违法转让划拨地上房地产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层级一样,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对违法转让的处理规定不同,从而发生法条竞合。在行政法领域,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从中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划拨土地未经批准转让...
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该类问题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洛宁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现将意见稿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一、公示时间2024年...
芜湖市繁昌区实现划拨不动产补办出让审批办证“一窗办理”
将划拨不动产补办出让审批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理”,采用“一套资料、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集成缴款”模式,即由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划拨转出让审批和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缴纳出让价款和税费,实现划拨转出让和转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划拨土地首次登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划拨土地首次登记公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编号:0005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关于宿迁市区税务系统办公用房确权与补办不动产权证事项的会办意见》、市政府办2023年8月30日《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0号)纪要要求,现予...
我省《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解读
即: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分割办证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可按划拨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已涉及或后续涉及房屋交易(转让)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
权威解读来了!事关海南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即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www.e993.com)2024年11月14日。分割办证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可按划拨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已涉及或后续涉及房屋交易(转让)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
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认定的法律困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第5条和第6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随后《房地产法》(1994年)第39条规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应依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指导意见》虽明确了“完善转让规则、促进建设用地要素流通”的指导政策...
不动产登记“一问一答”
一、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不动产一问一答
一、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不动产土地登记审核结果通告( 韩高宏等)
关于不动产土地登记审核结果通告(韩高宏等)现将我所韩高宏等2户土地登记申请结果(详见附表)予以通告。如对本通告的土地权利有异议者,请自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所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没有异议的,我所将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