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被保险”了却不知情,保费是否能够返还?
因此,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过第三人同意、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案原告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熟知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该案原告投保时,业务员未尽核准义务,且保险公司事后回访时,亦未对被保险人颜某进行核实,因此应当...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代理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是否收到保单以及保险条款;2、代理销售人员是否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3、投保人、被保险人是...
别上当!保险销售的这些宣传都是违规的
不得隐藏或以电话回访、客服跟进等方式变相隐藏退保、保全等入口,确保退保等服务过程流畅、无障碍。保险条款内容在保险期间内有调整变化的,应当确保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内的收费频率和每次收取的保费金额,使用“约定延期扣费”“自动续费”等类似方式收取保费的,要进行充分说明,确保投保人准确理解。签署的授权扣费协议...
昆仑健康保险金融教育宣传第二期:重视新单回访 了解保险责任
新契约回访是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投保的保险产品中重要内容和事项的再次回顾,通过询问消费者是否了解保险责任、本人签字、缴费信息、犹豫期及退保损失等重点内容,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并提示消费者关注保单权益。《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保险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
正确对待电话回访,切实保障您的权益
新契约回访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监管部门《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要求,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对客户进行回访,告知并确认投保险种的权益义务。新契约回访主要表现形式有电话回访、线上回访、信函回访和上门面访等。新契约回访通常会在犹豫期内进行。
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从《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看保险消费者...
一、重视保单回访,如实回答问题《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制度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对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www.e993.com)2024年11月1日。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身份和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等。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与投...
国华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被罚款47万元,回访时间超犹豫期、内部培训...
2024年1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4〕6号,国华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简称:国华人寿保险),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回访时间超犹豫期,内部培训课件存在误导性内容,以及虚列佣金和费用。依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知识科普:买保险为什么要进行双录和回访?
案例简介:Z女士于2021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办完手续后,销售人员提醒她会有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要保持手机畅通,Z女士并没有放在心上。几天后,Z女士果然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她很疑惑,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进行回访呢?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销售中的双录和回访。
...高管讲消保】落实“三适当”原则,解读《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