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罪:三个关键问题辨析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而构成的犯罪,在认定行为主体时,应重点考察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教师被指猥亵学生后坠亡,两警察被判玩忽职守罪:定罪免处
两年前,四川乐山一名高中老师单某某(化名)被自己班上的女学生举报猥亵,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在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将单某某带到学校进行调查期间,单某某从四楼教室坠亡,当事民辅警被控玩忽职守罪。该案于11月15日上午9时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九派新闻从坠亡教师女儿单女士(化名)处获悉,经...
...涉嫌强制猥亵接受调查时坠亡,家属:涉事民辅警被判玩忽职守罪但...
乐山男教师涉嫌强制猥亵接受调查时坠亡,家属:涉事民辅警被判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4月初,四川乐山嘉定中学教师刘波(化名)被班上女学生举报猥亵,后其在被警方带至学校辨认现场时突然坠楼身亡。半年后,涉事民警林某、辅警李某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时隔两年多,民辅警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在乐山市五通...
以案明纪释法丨玩忽职守罪有关问题辨析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而构成的犯罪,在认定行为主体时,应重点考察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玩忽职守罪有关问题辨析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而构成的犯罪,在认定行为主体时,应重点考察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男教师指认涉嫌猥亵现场时自行翻窗坠亡,两警务人员玩忽职守被定罪...
林某、李某某不正确履职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李某某在事发后主动向单位报告,在线索调查和案件侦查期间,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林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罚。本案中,虽然林某、李某某存在不正确履职的行为,但事发后林某...
尽职免责是伪命题吗?——消防机构执法者玩忽职守罪案例汇总
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政委黄某光、防火科副科长曾某波、防火员林某忠等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被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处5年、6年、4年的刑罚。18.2007年2月11日,深圳市坪地街道洋华高新科技厂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原龙岗消防大队坪地中队防火分队分队长黄某云因玩忽职...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并因此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其中,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滥用职权罪的理论阐释及司法认定
首先,滥用职权的正确理解,必须结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所谓职权,就是职位上的权力;所谓职守,就是职务操守,即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义务。在当今民主法治社会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所以,公务人员的职权也同时是其职责。无论是行为人积极地超越职权胡作非为,还是滥用职权背离职权设置的宗旨而行事,抑或是...
“玩忽职守”怎么定义?快进来看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