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凤处理贾琏偷娶尤二姐事件中的“四宗罪”
2023年11月3日 - 中国法院网
《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申冤,教令得实,及为人写书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造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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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中的隐情:清代“拒奸勿论”案件再探
2021年1月29日 - 中国法院网
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意思是说,因为强奸已成是死罪,未成也要处以五刑中仅轻于死刑一等的流刑,还是流刑中最高的“流三千里”(满流),所以要求全方位、多角度的证据来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如妇女应当全力挣扎,那么应当留下痕迹,如肢体损伤、衣服撕毁等“强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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