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邦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质论
其一,有关人工智能主体性问题的探究,也因此成为在自然科学之外,传统人文学科的热门话题,相关研究对于探索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其二,从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双方观点和论证基础看,双方似乎都是立足于同样的论证基础,即双方均认同人工智能具有比人脑更多的优势尤其是数据处理能力,陷于一种“现象学...
唐骁|人工智能背景下“数字复活”的伦理探究与法律规制
在其日渐市场化进程中必然面对挑战,违背自然伦理的引发的“道德审视”,它的“强人身附属”属性与其他人工智能产品在未来大规模普及之前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是否能够一概而论,适用现行立法空白、协议前置下关于人工智能伦理方面的制约,“数字复活产品”数据的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合法救济。作为新一轮技...
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制度,加快推动“人工智能立法”
多位专家都认为,虽然这些法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现阶段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但仍不能较全面地涵盖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等各类问题,需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立法,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作出全面规定,衔接因人工智能技术兴起而形成的各法律间的空白地带。事实上,早在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
刘浩阳|底线伦理视角下人工智能风险的协同共治体系研究
有学者认为可以从人工智能的主体视角探索责任承担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也有学者认为目前的人工智能仍未达到强人工智能的标准,其运作受人控制且需要由人提出明确的要求才能执行,所以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还有学者主张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划分,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发展...
罗艺 潘璐|人工智能伦理法治保障的进路:概念认知、伦理挑战与制度...
通过对人工智能概念的解析,人工智能伦理可能面临的现实挑战包括,人类科学精神减弱、人类劳动异化以及人类主体地位可能被边缘化等。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源问题涵盖社会层面与技术层面,特别是关于“算法+数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构建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制的重要制度,从而不断调整人与人...
完善法治体系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积极向善发展
总之,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的时代正在到来,而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在治理层面遇到的挑战也正日益加剧,相关领域的立法需求日益紧迫(www.e993.com)2024年11月26日。立法应该将人们普遍关心的伦理规范作为总体要求,对已经暴露出的侵犯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加强规范,从而进一步体现出鼓励人工智能积极向善的立法方向。
首发|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解读
制定处罚标准,以此体现“硬法”约束。2024年2月,欧盟在《法案》正式通过前夕成立人工智能办公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国的《法案》执行情况,对违反该法案的相关实体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取决于人工智能系统的类型、公司规模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是否违反法案禁止的人工智能系统条款、是否违反法案合规性要求、是否向监管机构提...
陈馨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归属研究
由此,有学者开始考虑对人工智能赋予相应的法律人格,或通过拟制人格使其成为法律主体,抑或是为其提供虚拟法律人格以解决著作权主体的问题。但是本文认为仅因为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独立发挥的作用愈大而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其能够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自然而然地成为创作主体,人工智能...
深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研究(学术圆桌)
应当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取和利用政务数据的法律规则,既满足利用政务数据服务社会的需求,有力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又规范其加工方式,避免利用政务数据得出的成果侵害个人权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个人数据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组合分析挖掘其潜在价值,其对...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未来设想
比如在立法层面,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确保伦理道德关系不受破坏;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确保从研究到应用的负面效应可控;确定宽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明晰法律责任制度等。其中也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做出回应——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源上取决于如何平衡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