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可不是小事,要遭判刑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未捕捞到水产品也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今日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江边村民撒网捕捞1尾鲤鱼自用的性质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 法官: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入罪...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承办法官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
非法捕捞水产品 南陵县一男子被判缓刑
8月14日上午,南陵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折合人民币7689元,该款汇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
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谢某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丁某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的非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www.e993.com)2024年11月9日。二、法条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北京规模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宣判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市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分别判处11名刑事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判决16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5.995万元。宣判后,各刑事被告人均认罪服法,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淅川法院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
随捕捞船出海,“精明渔头”获罪并被判民事赔偿—— 跨省域海域...
为有效修复生态,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朱某涉嫌犯罪案件时,在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和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引导李某、朱某自愿缴纳修复保证金。据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青岛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决李某、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宽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捕捞业。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意见》,只要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不论是否捕捞到渔获物,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