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债务履行期对以物抵债协议的影响
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交付或者权属变更义务,否则,其就可以基于合同的履行取得物权,从而架空《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中有关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虽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整个以物抵债协议均为无效。事实上,以物抵债协议的其他约定仍然是有效的,其效力...
槐法案例丨“若债务人到期不还钱,质押物就归债权人”,这样的约定...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民法典应知应会200条》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可以待债务人宣告失踪后向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实现债权。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25.见义勇...
李春雨:以房抵工程款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债权|约定|价款|承包...
2.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丨实务方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出质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新法关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及其关联法规汇总表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www.e993.com)2024年10月18日。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第...
一文梳理:“以物抵债”协议的七个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债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该约定应属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与流押、流质的关系。流押条款(流质条款),即当事人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
干货解析:应收账款质权人能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款项?
应收账款质权具有特殊性,债务人直接清偿应收账款,质权人即可获得现金用于优先受偿权,而无须通过拍卖、变卖实现权利,故债权人主张以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方式实现质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本案情中城建安徽公司(转让方及回购方)与中山证券公司(代表中山广发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广发银行)签订...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探究
一是“以房抵债”协议系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订立,只要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在担保期间内,则该协议有效。因我国禁止流质条款,若“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在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因属于流押条款而无效。在《中华...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