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父母出资,能查封吗?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法院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从法律规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作出的结论,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维护一个能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公正的秩序,这亦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的体现。当然,案外人异...
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父母出资,能查封吗?看紫阳案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法院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从法律规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作出的结论,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维护一个能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公正的秩序,这亦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的体现。当然,案外人异...
《房产律师:债务人转移房屋引发债权人起诉撤销案例解析》
其次,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从物权公示角度来看,出名人取得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房屋原则上构成出名人的责任财产。基于物权公示的基本效力,未经登记的隐形权利一般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这意味着借名人需承担因借名而丧失所购房屋权利的风险。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钱刚的责任财产。在钱刚负有对赵君的债务且未履行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要目
在判断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上,以竞存条件为分析基础,确认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以及不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竞存的情形。在确认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规则时,以法定优先原则为基础、公示原则为主、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及价款担保优先原则作为例外,综合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提出动产担保物权...
胡巧莉|数字资产担保规范的体系构造
控制作为数字资产担保的公示方式传统动产财产担保构造中的“交付”所指向的“占有转移”原则上指向有形财产。只有当无形财产存在书面权利凭证时,债权人才有可能通过实际“管领”权利凭证而取得担保物权。但目前数字资产的发展势态以电子化为主要特征,存在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书面凭证并不现实。
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4年第2卷
以数据权作为抵押财产设立数据权利抵押权更符合数据的特征,并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原则(www.e993.com)2024年11月17日。数据权抵押在设立、公示、效力、实现及消灭上有其特殊性,需针对性进行法律规则构建。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数据担保融资的金融监管,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合规检查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不断创新和...
东方法学特稿|时诚: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
正如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原则,意定数据流通当事人也应以公开的方式将数据权利变动的事实及权利状态公示于众,以稳定数据交易各方的预期、降低数据流通成本。在当前数据市场中,数据公示主要依托融入技术保护措施的事实控制或现实管领予以实现,其类似于动产的占有或交付,谁持有控制数据,就推定谁为真实的数据权利人...
司耕旭|从个案规制到通行规范:基于流动质权交付规范的制度省思
最初禁止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原因在于其有违物权的公示原则,但是在现代商事交易中,基于合同设计的复杂性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便是作为典型交付方式的现实交付也很难对第三人产生公示效应,更遑论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景在现代交易行为中屡见不鲜,允许转移所有权的动产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也是因为...
张凇纶:登记对抗主义废止论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
动态质押中“实际控制货物”的法理阐释
欲认可动态质押的效力,有必要扩大“交付”的内涵,将其解释为包括交付占有,以及交付质权人“实际控制货物”。准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将动态质押的“交付”,解释为交付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实际控制,亦符合动产物权的设立规则。综上,遵循“动态质押是动产质押”的逻辑,将动产质押的“交付占有”规则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