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信息披露之七:违规信披的法律责任及程序衔接
包括:(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
法眼观澜|违规信息披露之六: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下)——重大遗漏与...
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之四: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无论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其对象都是已发生事实。而在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针对未发生事实的预测性信息也并不少见,其同样存在虚假陈述风险。预测性信息是指发行人缺乏现有数据或者客观事实证实其陈述的客观公允性,而主要基于估计和评价、出于诚信原则所披露...
文字实录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六起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包含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同时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如雅某股份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是近年来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非特殊身份主体...
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下)——重大遗漏与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
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之三:重大遗漏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上市公司对提供担保与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在披露时予以隐瞒。1.未按规定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六: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下)——重大遗漏...
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之三:重大遗漏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上市公司对提供担保与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在披露时予以隐瞒。
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www.e993.com)2024年10月20日。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伪造审计证据。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签署“抽屉协议”。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专业性缺失,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职业怀疑精神、丧失职业底线等突出问题。
...班车丨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据证监会2月4日消息,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自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本报北京2月4日电(记者北梦原)证监会今天发布消息,自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净化市场生态,提升上市公司可投性。近三年,证监会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同比增长近20%,作出行政处罚523...
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五: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上)——虚假记载...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也称“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在预测性信息存在重大偏差的情况下,披露义务人未及时更正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我们将分上、下两篇,对四类虚假陈述的行为模式进行介绍。
北京金融法院:上市公司会计差错造成信披违法的应属虚假陈述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财务报表的披露义务来说,上市公司自身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的真正主体,应对当期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上市公司出现会计差错并因此造成信息披露违法,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按比例判决宋某在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80%的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