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化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浅析
社交化电子商务也称社交电商,是指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交易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例如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作为传播工具,完成商品与服务交易。目前,社交电商按照具体的展现形式,划分为四种模式:第一类型是基于共同兴趣的社交电商模式;第二类型是图片加兴趣的形式;第三种类型是媒体导购...
四问电商极端“薅羊毛”:“20分钟薅走7000万”有人可能涉嫌违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则在《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事规制》论文中给出了薅羊毛的定义:起初主要是指一种在电商平台获取折扣的方式,即用户通过个人或者朋友间分享的优惠券链接,获得相应的折扣。此种意义上的“薅羊毛”是符合平台、商户与消费者共同利益的“双向奔赴”,是一种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不过另外有...
《快递服务》新国标4月实施,对谁影响比较大?
对于社会关心的送货上门问题,新国标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其中电商平台下单又包括三种情况;将投递分为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四种类型。其中规定,由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主体应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前约定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范围、服...
吴烨| 数字营商环境:中国问题及法治路径 | 北方法学202402
依据世界银行指标并结合中国问题,数字营商环境可以分为四个构成要素,即平台主体、数字交易、电子支付、数字政务,据此可夯实数字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标准与责任体系,澄清区块链等技术下新型交易的民商法界限,确立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提升政务数字化转型的稳定性、明确性与透明性。关键...
与世界做生意:跨境电商平台的全球数字缔合实践——基于基础设施...
KW所说这种运营模式在电商行业内被称为“无货源模式”,指的是经营者向外采集店铺所需的货源商品,根据市场价格、经营意愿对商品批量加价,上架到自己的店铺。当有买家下单时,卖家可通过上家店铺采购,从而赚取中间差价。此模式中,卖家无需进货、囤货与发货,仅通过技术操作便能顺利完成交易。
《电子商务法》本月起实施 电商经营者需实地办理营业执照
1月1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了解到,个人可以以“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登记,按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www.e993.com)2024年11月22日。目前,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提供依法设立登记的网站开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主要包括...
明年1月1日施行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如何登记待明确?
“电商经营者登记应该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接受与线下经营者一体化、非歧视性的监管政策,最终目的是能够方便地找到电商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胡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电子商务法》也规定了不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种除外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
第二批!涉及四种类型!总局再次发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
现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A发B,“寄空包”等方式“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曝光。一、“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消费者更青睐于依赖“内容评判”对商品...
杨晓月 许凯|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
从交易主体来看,B2C电子商务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1)消费者应为自然人,且不是出于职业或行业需求进行购买行为。(2)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为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以从事该商品或服务提供为职业的非自然人。这样的界定就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均为商家的B2B电子商务类型,以及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C2C电子商务类型,如通过...
《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