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未告知十年前病史,患病后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事项中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和询问,不能认定投保人李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法院判决保险...
金融监管总局:商业健康保险为患病人群5年累计支付1.7万亿元经济补偿
据罗艳君介绍,截至目前,我国一共有157家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累计承保近8亿人次,积累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超过2.3万亿元,过去5年,商业健康保险为患病人群累计支付1.7万亿元的经济补偿。罗艳君表示,将积极推进部门间沟通协作,在数据互联互通方面,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打通数据堵点和信息卡点...
关于养老保险、车险、巨灾保险、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监管总局...
●在服务人群上,围绕老年人、患病人群、新市民等群体的需求,开发适配的产品,让老百姓买得到、买得放心。●在服务领域上,促进健康保险与健康产业链、生物医药产业协同,将更多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的应用纳入保障范围,提升理赔服务品质。●在服务方式上,逐步从事后理赔向事中事前增值服务转变,不断优化健康保险...
百万医疗险中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能保检查费吗?法院这样解释...
于某患病后于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门诊就诊、进行检查、制定医疗方案、接受治疗后出院,期间花费的挂号费、西药费、中成药费、化验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均可以解释为其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为其进行相关治疗的实施费用,上述费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属于保险赔偿...
“两癌”(四癌)理赔送上门 雪中送炭暖民心——和政县又三名患病...
理赔慰问中,县妇联一行和患病妇女及家属亲切交谈,详细了解了她们的家庭、身体及治疗情况,并鼓励她们要调整好心态、树立信心,积极乐观面对生活,并进行后续治疗,希望她们积极化身为“两癌”(四癌)保险受益宣传员,用自己的受益事实动员更多的妇女姐妹积极参保,为自身健康和家庭幸福建立更多安全保障。
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患病情况为由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公安局于2019年5月11日向被告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公安局已交纳了3年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两年的期限(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特别是郑某于2021年5月6日患病住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接受公安局为郑某投保并出具团体保险单,...
【情暖三月】小支出,大保障, “两癌”保险暖热患病妇女心
3月21日,和政县妇联、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政县支公司负责人,共同将10万元的“两癌”保险理赔金,分别送到了位于我县新庄乡的李女士、买家集镇的黄女士、三合镇的妥女士、达浪乡的2位马女士等5名身患乳腺癌、宫颈癌的妇女手中,同时,还为她们送去了大米、清油、牛奶、鸡蛋等爱心慰问品,切实为她们送去了党和...
【以案释法】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告知患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告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已交纳了5...
瑞众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为员工患病家属开展爱心捐款
近日,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党委、工会组织机关及全省17家地市机构为新乡中心支公司员工家庭的患病家属开展了捐款爱心活动,旨在帮助有困难的员工家庭渡过难关。张浩垒是新乡中心支公司的一位优秀员工,他在工作中一直表现出色,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他5岁的女儿在1月4日连续高烧不退,在市级、...
以案说“险”|高中生患病住院,中华财险拒赔“学平险”败诉
中华财险并未就“学平险”向小豪理赔,其补偿的5000元,与应赔付的保险金相距甚远;投保之前,中华财险并未要求小豪出具身体健康情况说明,也未对相关免赔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故保险条款中的等待期和免赔条款对小豪不具有效力;小豪住院产生的治疗费,以及保险期间首次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均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