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南陵县一男子被判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判令王某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7689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对被告人...
检察长讲堂|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的认定,司法机关的意见较为统一,均认为这类行为类似于行为犯,即只要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实施了电鱼、毒鱼、炸鱼的行为,即使没有捕捞到渔获物,也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使用电、毒、炸以外的其...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的认定,司法机关的意见较为统一,均认为这类行为类似于行为犯,即只要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实施了电鱼、毒鱼、炸鱼的行为,即使没有捕捞到渔获物,也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使用电、毒、炸以外的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法条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条...
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谢某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丁某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的非法...
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 法官: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入罪...
“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www.e993.com)2024年9月18日。”承办法官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渔获物的多少只是对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当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会构成犯罪...
北京规模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宣判
延庆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等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涉案人员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对水生生物资源量以及生物多样性均有显著破坏作用,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侵害...
峡山水库首例非法捕捞、收售水产品案件宣判!10名涉案人员获刑!
坊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达3.7万余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海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损害水产品资源的正常繁殖和生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
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禁渔期非法捕捞获利9万余元,两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东、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共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郭某东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余...
【以案说法】禁渔期禁止非法捕捞,切莫以身试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