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优先顺位分析
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是指不动产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因未变更登记过户而对房屋未享有登记所有权,但法律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该种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之冲突在执行程序中尤为常见。当前,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导致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价款支付与产权变动经常发...
人民法院案例库规则详解:商品房买卖纠纷(三)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
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内容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25条裁判要旨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
连环买卖不动产均未过户,能否直接转移登记至最后买受人 | 以案说法
其二,关于不动产连环买卖中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的,最终买受人权利救济路径的选择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连环买卖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依据相应合同逐次办理转移登记,这既是对不动产交易中真实法律关系和交易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尊重,也是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权...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涉“赔偿责任”条款梳理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www.e993.com)2024年10月21日。解读:第三人并非当事人,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也不宜直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此,解释通过本条明确了处理方式,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49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
听干货 | 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买受人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虽然未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办理网签的,应认定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法有效,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篇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
全国法院优秀案例: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实际被征收人的认定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后时隔多年,因房屋面临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原告以房屋买卖后未过户为由主张其仍是不动产权利人,要求被告与之签订搬迁协议,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比较普遍。法院认为,虽然不动产变更需登记生效,但确有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能够认定不动产交易关系成立且买房人为善意的...
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
不动产连环交易中,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
最高院: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依法排除执行吗?
在不动产连环买卖中,无过错次买受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的合法性、次买受人是否善意取得、是否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等。北京高院在《阮某诉富通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