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下)| 新法探究
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中,在具体侵权人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时,《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建筑物管理人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且判决主文中需明确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在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9月26日发布《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对无法确定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担责。《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
高空坠物最新司法解释需了解! | 一个烟头也算
根据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人咋办?最高法《解释》今起实施→
《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因为,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由第三人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无法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保...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无法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担责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划重点!
《解释》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www.e993.com)2024年12月19日。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近日正式施行 遭遇侵权,这样维护合法...
“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遭遇“飞来横祸”,物业是否承担责任?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伤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或其无力赔偿怎么办?新司法解释明确
新司法解释明确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中物业、业主的责任承担问题,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虽然...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涉拐卖儿童案追偿、高空抛物定责等热点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解释》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正确阐释立法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