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 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
但新担保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新担保解释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至于您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与前一个问题密切相关。上市公司属于公众...
合同编通则解释涉第三人规定梳理与解读
本条所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也称清偿型以物抵债,此种以物抵债一般出于清偿债务的目的而订立,不同于为担保债务履行订立的担保型以物抵债。担保型以物抵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此种以物抵债规定在解释下条(第28条)。民法典施行后,无论履行期届满之...
最高院:债务加入还是担保?应做有利于第三人的解释,认定为担保
第三人担保意思不明确时,如何认定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应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法院裁判观点: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某信息公司出具的两份《差额补足承诺函》载明了其对未按期足额支付部分提供差额补足义务、未按期履行代偿保证责任则支付违约金、保证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实现等内容。根据该承诺函所使用...
江西企业合规律师: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遇借新还旧担保责任可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以贷还贷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可分下...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涉第三人规定梳理与解读
共同担保是相对于一人提供担保而言的,其特点主要体现在担保人为数人,数个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而非仅为同一债务人提供担保(www.e993.com)2024年9月17日。共同担保在实践中又有共同保证、共同物保、混合共同担保等情形。但在担保人之间是否有相互追偿权的问题上,可作一体化解释。在共同担保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并不能相互追偿,但基于担保人...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涉“赔偿责任”条款梳理
赔偿责任是常见的民事责任情形之一,是法律条款所指向的责任后果部分,属于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也有很多涉及赔偿的规定。现梳理并通过表格形成如下内容,供读者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善意要求
1.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时的应知。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六条第1款第5项的兜底规定,在“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中,买受人无以对抗标的物上动产担保物权的追及。在此,省略的推论环节为:买受人应当查询登记而未查询,即属应知,不受善意保护。然则,此中买受人应知的推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