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1.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被挪用单位。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公司发行私募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合伙企业、公司的合伙人、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股东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私募基金...
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两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1.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被挪用单位。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公司发行私募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合伙企业、公司的合伙人、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股东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私募...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
律所实务丨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认定存在的争议点
对于挪用资金达不到“数额巨大”,但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规定金额二倍之情形,不再按照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予以认定,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华坪县焱某公司成立于1993...
新法解读丨王勇: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
关键词: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二)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自5月15日起施行。《追诉标准(二)》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一)
(2)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档量刑的标准采取了“事故后果”的规定方式,而对第二档量刑的标准则采取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www.e993.com)2024年7月29日。“两高”有关专家关于该《解释》的解读中也明确“原则上事故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
最新罪名定罪(立案)处罚标准(附所有罪名标准文件)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个罪名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2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42...
最高法最新变更一常用罪名立案标准,明日施行!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2.1施行)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个罪名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7月1日实施)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个罪名...
两次挪用为何罪名不同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上述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与特定款物,其中...
三堂会审丨向单位领导主动交代能否认定自首———要闻——中央...
本案中,顾松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是,则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根据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