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无份额?
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系物权的对外效力,无论物权登记在家庭成员的哪一方名下,不妨碍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中就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
袁野:期待权之检讨 | 法学研究202403|物权|民法|法律|请求权|袁野...
物权法定原则根植于物权的绝对性及公示原则。在类型强制和内容强制的要求之下,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必须具有事先的可察知性。但是,即使在德国民法语境下,期待权也只是在学理和判例中使用,并未成为实证法概念,更缺乏权利公示等一系列配套规范。即使是依托于预告登记这类公示媒介的期待权情形,其登记的客体亦非期待权,而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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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并不妨碍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产权人的产权提出异议。比如本案中小汪作为购房时的共同出资人即有权对登记产权人小英提出产权异议。这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权利已经为我国《物权法》第33条所明确规定。像小汪这样的出资人主张产权份额,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1)》形考任务4答案|物权|约定|动产|地役权|...
A.用益物权系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B.用益物权不以他人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人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人权利的消灭而消灭C.用益物权有一定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即归于消灭。D.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动产不是用益物权的客体。
一词一解丨物权公示公信
物权公示公信这是民法确认物权的两条主要原则。物权公示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物权公信是指物权依法进行公示后,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上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此公示并进行交易的人,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委员导读⑧丨定分止争:民法典物权编都有哪些内容?!
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物权编依据宪法规定,在民法上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与公信"三大原则,规定了物权归属、物权变动、物权权能、物权用益、物权保护等内容,通过"确定产权份额,消弭权利争端",实现"定分止争"目的(www.e993.com)2024年11月18日。
...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还受到《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裁判要旨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分别确立了物权公示、登记原则,但不动产登记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这一公信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故抵押权人以房产登记在当事人个人名下为由来否定夫妻共同共有不能成立,其也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信...
民法典如何对待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一、物权法的四项结构原则依据学界通说,物权法存在四项结构原则:与物权的类型有关,存在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客体有关,存在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物权的变动有关,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的效力有关,存在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无论是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案释法】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
本案中房产登记在第三人焦克强名下,根据物权公信原则,原告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产生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在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对与涉案房产有密切关系的民事主体有限度的保护,不能以物权公示产生绝对效力为由,作出排他性结论。
统一的信息平台能使物权公示、公信的效率和准确性提高
不动产登记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物权的公示和公信。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实际上能使得物权公示、公信的效率和准确性极大的提高。另外我觉得它还涉及到我们社会治理方式很重大的变革。就是说我们讲大数据,我们讲科学决策,大数据怎么来?大数据就靠我们不动产登记,在这个基础上面整合的信息平台,就是我们社会治理所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