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如何理解“本单位的盈利业务”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解析
对于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意见》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在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事务中的职权,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利用自己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项目、人事、资金等方面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他人的职权,且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公布(附全文)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庆刚 | 《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
刑法修正案(十二)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重点内容
答: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很长一段时间,上述三类行为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表现较为典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壮大,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新《公司法》研究系列文章之三:与董监高义务交叉的刑事风险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www.e993.com)2024年10月25日。2、《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上两个罪名,是典型的违反勤勉义务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第一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个是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并未...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责任风险及应对措施
6.违法进行财务资助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新旧对照表+全文<总第1171期>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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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前后对照表(附全文)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