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之剑】通川法院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
“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 | 一“执”向前:说说执行那些事(八)
更有甚者,有的被执行人联合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构成案外人恶意异议。不可否认,案件当事人有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案外人也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的使用是有边界的,滥用异议权、恶意提出...
典型案例: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有异议,能否提起执...
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
能否以合同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客帝国
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北仲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答辩通知、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吴凤彪等仲裁当事人。吴凤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也未参加仲裁庭审。仲裁程序中,原仲裁被申请人丁伟向仲裁庭提交一份吴凤彪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裁判规则丨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看,现阶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有的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当,有的则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可以通过判决其败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司法处罚等方式,使行为人承担...
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观察浅析(四)
虽然某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称2018年4月召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该委摇号确定,但因其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此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且目前在仲裁案件卷宗材料中并无有关摇号的相关记录,故不能排除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的杨某对此次讨论施加不当影响的合理怀疑(www.e993.com)2024年11月16日。据此,该院裁定撤销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
仲裁因客观原因缺席,被按撤诉且无法重新仲裁,仍可起诉一审
也即,仲裁并非一锤定音,假设确实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申请人一方无法到庭,被仲裁委按撤诉处理,重新申请仲裁也被告知不予受理的,此时不要气馁,还可以尝试继续起诉一审。在参加一审庭审时,需要向一审法庭陈述仲裁未能到庭的合理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2.一般情况下,二审诉求不能超过一审诉求,但对方同意在二审中处理的例外...
严惩虚假仲裁!广东高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将维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维某公司作为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情况下,适用仲裁裁决地的法律判断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同时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明确仲裁条款的成立可以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之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最高法裁判:惩治恶意诉讼要审慎谦抑,区分盲目性诉讼与合理败诉
综上,在涉案业务协议和专利许可授权争议仍处于国际仲裁程序中、尚无生效裁判结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青岛某公司在提起426号案之诉时事实上已必然不享有涉案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实施权,不足以证明其权利基础明显不存在或者不正当,亦不足以认定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或诉讼请求完全缺乏事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