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开辱骂原告,甚至公开了原告的大量隐私信息,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民在微信群、微博、抖音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自己的言论。否则将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轻则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微信群发布他人信息并辱骂,成被告,法院判决来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的“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复印件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相关法条:《中华人...
【以案释法】业主群内辱骂邻居,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被告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原告,在业主群内发表意见也是在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当场表示谅解。??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案释法」小区居民因车辆刮碰在群内辱骂他人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
物业被举报心生不满 竟在业主群带头辱骂业主 法院:公开道歉!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姨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对赵伯的指责、辱骂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导致赵伯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已侵犯了赵伯的名誉权,依法判决陈姨在小区业主群内向赵伯道歉,并在楼栋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同时,依法驳回赵伯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天河法院...
【打击网络暴力】一男子网上辱骂他人被处罚
2024年8月,接庄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常某(化名)报警称,有人在小区的业主群内对其辱骂(www.e993.com)2024年11月3日。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现查明,王某(化名)因房屋漏水问题与常某发生口角,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对常某进行谩骂,影响恶劣。现王某已被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500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警方:行拘5日
8月2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获悉,在小区业主群发牢骚辱骂他人的郑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8月12日,杨家峪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张某的报警,称自己被业主郑某(45岁,太原市人)在业主群内公然辱骂。经调查,郑某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多次在近500人的业主群发牢骚...
业主群里言语过激 算侵权吗?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侮辱是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不只限于“说脏字”这种大众理解层面上的内容。在三被告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有部分内容属于侮辱,也有部分内容是不实消息,属于诽谤的行为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在小区业主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
【以案释法】男子网上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0日,汶上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汶上县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因停车一事被他人言语辱骂,请求处理。经查:2023年12月30日,刘某某在自家储藏室停放三轮车时与受害人三轮车发生刮碰,受害人调取监控后将画面在小区微信群公布,引发刘某某不满,刘某某发送语音消息在群中辱骂受害人,造成负面影响。2024年1月20日...
杭州业主在群里互怼被“曝光”,状告业委会侵犯名誉权!法院判业委...
法院认为,业委会在案涉文章最后决议部分,加入原告“多次传播不实信息,恶意辱骂其他业主”则已超出文章主旨,且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案涉文章的上述内容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热心群、官方业主群就侵犯原告名誉权一事,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