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呈上升趋势,高淳法院:“情节严重”可能...
第三类是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类违法行为的违法认定和处罚依据通常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自己承包的水库、沟汊等水域,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的行为,也同样涉嫌违法。第四类是在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
检察长讲堂|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2020年,《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规定,“使用小型网具、钓具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运用好检察裁量权,敢于担当作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房农(渔)罚〔2024〕5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13日8时30分,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房县公安局青峰派出所电话称:“2024年6月12日21时许,房县青峰镇青峰村居民王*与其邻居杜*海在房县青峰镇6组太阳坪小区河段内使用电瓶进行捕鱼,民警当场将二人查获。请你们来调查处理。”2024年...
...护渠首碧水 ---淅川法院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敲响...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充分运用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制度,渔政部门对于拒不到场、拒不缴纳罚款,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可以将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警示其他违法行为人。二是对符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明确告知...
农民:自己鱼塘抓鱼凭啥处罚我?警察:这里已划入管控!法院:拘3个月
不管大壮如何解释,警察还是依法处理大壮,按照正规流程办事(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很快,大壮就被提起公诉。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1,法官认为,大壮虽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作为鱼塘的承包人和实际经营人,也是必须要遵守我们国家的“渔业法”。个人承包的鱼塘,也是要受到国家管控。
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哪些钓鱼行为属违法?京尹律师有话说!
当事人潘某等五人在禁渔区、禁捕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件移交公交机关处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
江西通报6起典型案例
4月11日上午8时,南昌县塔城乡派出所在禁捕水域青岚湖南洲村段水域,查获当事人龚某燧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查获电瓶1只、渔获物1.79公斤。塔城乡派出所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龚某燧用电瓶在青岚湖水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涉及多地!江西通报6起典型案例
4月11日上午8时,南昌县塔城乡派出所在禁捕水域青岚湖南洲村段水域,查获当事人龚某燧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查获电瓶1只、渔获物1.79公斤。塔城乡派出所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龚某燧用电瓶在青岚湖水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渔政|渔获物|禁渔期|活泥鳅|国家机关...
要全面审查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保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更要重视对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携带相关工具但是否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作业,是否进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