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今日起,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
第十七条质量保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并设置质量保修管理机构,指派专职质量保修负责人,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02项目负责人负质量终身责任,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第三条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否还能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_澎湃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的规定...
龙岩市住建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对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做好与业主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13.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
新闻发布会 | 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调整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一定时间内由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为购房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等服务的期限。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调整内容根据《意见》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凡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均应...
审判实务丨建设工程领域重点问题及常见术语解析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同时,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该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瞭望|重大水利工程筑牢国家水安全屏障
在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的具体实践中,首先,需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其中包括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等内容。当前及今后一...
浙江省??金华市2023年度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1.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针对目前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质量...
微普法丨建设工程领域重点问题及常见术语解析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该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最高法院: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确定?
一、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保修期无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对应的返还期限为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超过两年,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