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反对本案以诽谤定性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郭德纲在捏造事实时并未明确地提及自诉人杨志刚的姓名,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笔者不认同此观点。诽谤行为的侵害对象的确具有特定性,如果行为人散布的虚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就不会损害到他人的人格、名誉,也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但是,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并不要求行为...
向柯翰 谢文翼|信息发布型侮辱诽谤行为出罪机制的建立
在出罪机制的构建上,应当以法定出罪事由为基本定位,以侮辱罪出罪事由和诽谤罪出罪事由为基本构成,对于侮辱罪而言,应当考察公共性和公益性,对于诽谤罪,应当考察公共性、公益性和相当性,其中对于相当性,应当抛弃其原有定位与内涵,理解为行为人为确认真实性而履行了与之能力相当的确认义务。在具体适用上,应当采取先入罪...
网络侮辱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与诉讼程序如何把握?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秩序管理已延伸至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乏力与重塑——以侮辱、诽谤罪为中心
本文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有:理论和实务界将网络暴力型侮辱罪、诽谤罪的保护法益理解为单一、个人、轻微法益,导致刑法的关注程度大幅降低;网络暴力主体范围难以确定,促使“法不责众”刑事思维的产生;自诉人举证困难、司法协助不足致使自诉程序适用不通畅等。尽管理论界提出了增设新罪、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全面公诉化,以...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规范适用
1.保护法益抽象导致入罪随意化传统型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共秩序,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亦然。但《网络诽谤解释》没有对结果标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进行列举说明,入罪标准也较模糊。网络空间不存在物理“场所”,造谣传谣行为直接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和扩散,影响力辐射在现实社会中,与传统型寻衅滋事罪相比,行为和结果之间...
治理网络暴力重在明晰标准
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启动标准(www.e993.com)2024年11月29日。司法严惩网暴,需要畅通刑事追诉程序,解决公诉立案难题,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网络暴力最常涉嫌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这两个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在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因果关系复杂、维权成本...
2.5万余人因造谣传谣被查处,是一堂堂生动的“普法课”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曾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的标准,谣言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发布人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对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江西一男子想红编造98条涉警假消息,法律解析罪与非罪,构成何罪
结合本案例,从主观上来说,在博主发布98条涉警谣言被拘的事件中,杨某的行为即涉嫌触犯了上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并因此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定罪的标准是什么?有发布虚假信息数量要求吗?
劳东燕: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
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做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考虑到案涉照片仅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应商户平台上发布,相关图片的受众限于浏览该商户平台的用户,故最终判决蒋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户平台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侵权赔偿金、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向上滑动查看更多典型意义本案系平台用户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经恶意涂鸦的他人照片而侵犯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