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代“争”房产,所有权&居住权,法院这样判
居住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效果,使得老人、离婚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能够“居者有其屋”。在设立居住权时应注意,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以有偿设立为例外,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也即居住权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方可设立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居住权消灭时,也应及时办理注销...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二是住宅被征收的,住宅上的居住权也将消灭,但居住权人可以得到相应补偿。根据《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三是住宅客体灭失。居住权的客体灭失的,附在该客体上的居住权当然灭失。四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
...灭失或被征收时,是否依据《民法典》仍对原居住权人负有特定义务?
而在无偿设立的情况下,因居住权人并未支付对价,故居住权消灭的,原则上不发生赔偿或补偿。但应当考虑的是,当所有权人因住宅灭失获得了足额赔偿,则该赔偿必定是针对其所有权“圆满”状态的赔偿,而实际上所有权人在住宅设立居住权后享有的是“虚有权”,前者价值显著高于后者。故在此情形中,所有权人应当就该部分...
小兴知法丨《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有的国家规定设立居住权必须是无偿的,有的国家则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时,明确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有偿设立的绝对限制改变为相对限制。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取得自行约定有偿或无偿。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无偿设立是一般情...
践行司法为民 依“典”裁判居住权
至于郭威停止支付房贷,确实构成了违约,但其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张倩在代偿之后,与郭威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倩有权向郭威追偿,但不能因此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因此,郭威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限期张倩向其交付使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张倩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学园地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23:关于居住权设立的...
因而,居住权的设立不能适用市场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作为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人在获得居住权时往往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帮扶或馈赠(www.e993.com)2024年9月22日。本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登记后设立,明确了登记是居住权生效要件。法信·裁判规则1.居住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故...
法拍房风险应对①:租约与居住权障碍,腾退入住难如何破解?
王佳红解释,如果法拍房上设有居住权,购房者同样不能入住,居住权和租约的风险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生效采用“登记生效”原则,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取得,都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遇到腾退障碍到底该如何处理?对此,王佳红介绍,根据2021年12月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
关于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因而,居住权的设立不能适用市场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作为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人在获得居住权时往往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帮扶或馈赠。本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登记后设立,明确了登记是居住权生效要件。法信·裁判规则1.居住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故...
浅议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及权利冲突裁判思路
改造现有保障性住房政策。居住权有偿设立还可用于改造现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措施。如由国家享有房产所有权,政府为低收入家庭等设置居住权,居住权人不应限于特定自然人,还可包括其同住家庭成员。当然,基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应限制居住权人对居住权的处分,杜绝利用保障性住房牟利等问题。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
2.居住权的实际影响。居住权入典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居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反向抵押、附条件遗嘱等情形,切实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有偿设立,由此为投资型居住权的存在留下了空间,从而创立了一种不同于房屋上其他用益物权和财产权的收...